最早關於西拉雅族墮胎習俗的文獻始於荷治時期,牧師甘治士(George Candidius)前往西拉雅族新港社宣教、學習西拉雅語,並在1628年將在新港社的生活經驗寫成《福爾摩沙島的對話與簡短的故事》一書(或稱《台灣略記》)。書中寫到西拉雅婦女在35至38歲以前不得生育,若在此年齡之前懷孕,必須由西拉雅族女祭司(西拉雅語:Inibs,或稱尪姨)進行強制性墮胎──懷孕婦女會被召喚至女祭司處,背部朝下躺在長凳或地上,接著女祭司會按摩、推擠該婦女的肚子,使子宮收縮進而導致胎盤脫落、流產。 西拉雅婦女墮胎的行為主要由於迷信與崇拜偶像,女祭司讓婦女以為在不被許可的年紀懷孕是重罪,所以必須墮胎;同時西拉雅族人也不認為此種墮胎方式會傷及婦女的身體健康,西拉雅族婦女在一生中平均會生育2至3個小孩。
美國人類學家邵式柏(John Robert Shepherd)早期大部分研究都和臺灣歷史文化相關,特別是平埔族群議題,其在1995年出版《十七世紀西拉雅族的婚姻與強制性墮胎》(Marriage and Mandatory Abortion among the 17th-century Siraya)一書,以婦女強制墮胎、延遲生育(35至38歲)探討背後隱含的文化脈絡。書中提及西拉雅族婦女普遍具有墮胎經驗,有的甚至多達16至17次之多。邵式柏認為西拉雅部落主要以丈夫退役的年限作為結束墮胎限制的標準,而非一般論述認為以西拉雅女性的年紀為標準,此種墮胎風俗具有防止妻子在丈夫退役前出軌、以致血統不正的功能。
法國啟蒙時期思想家孟德斯鳩在其著作《論法的精神》中的〈立法者與物種繁殖之間的關係〉,比較漢人及西拉雅人的異同,認為漢人社會採取溺嬰手段、西拉雅人透過強制墮胎以有效控制人口壓力,避免人口過度繁衍而對社會或部落造成生存危機,而這樣的制度又繫於婚姻中分居、同居的二段式安排,對社群過度膨脹做預防性控制。然而邵式柏引用荷蘭文獻,提出西拉雅人居住於地力肥沃、鹿群繁盛的地帶,食物來源充足且人口密度低(每平方公里5.2人),無須以強制墮胎的方式節制人口;加上村落間的戰爭頻繁,為增加戰力反而更應鼓勵生育,認為西拉雅族並未面臨食物匱乏或人口壓力的問題。另外,西拉雅族男性婚後與妻子分居、生活於原生家庭,直到40至42歲完成男性年齡層級上的任務(接受訓練、負責狩獵及征戰)退伍後才能從妻居,妻子也差不多在此時開始被許可懷孕生子,這樣的設計不僅配合男性年齡層組織的運作模式,亦是一種降低丈夫與妻子家男性(如岳父、妻子的兄弟)之間緊張關係的方式──從妻居時岳父已年邁、丈夫比待在家中的妻子兄弟年長,相對來說具有權力與責任的核心地位,而非扮演家庭中的從屬角色。
至1643年時,在荷蘭人政治軍事力量、積極傳教下,西拉雅人已有5400人受洗、超過1000對夫妻舉行基督教婚禮,強制墮胎習俗亦消失無蹤,轉為夫妻婚後同居、生兒育女並一同下田耕種。強制墮胎習俗雖然在荷蘭統治時期式微,但是否因基督教的傳入而改變仍有待研究。
Shepherd, John R. 1995. Marriage and Mandatory Abortion among the 17th-century Siraya. VA:American Anthropological Association.
陳景峰,〈評介邵式柏著《十七世紀西拉雅族的婚姻與強制墮胎習俗》〉,《臺灣師大歷史學報》38: 249-264,2007。
李瑞源,〈人類學觀點下的西拉雅族群圖像:再評邵式柏著《十七世紀西拉雅族的婚姻與強制墮胎習俗》〉,《成大歷史學報》43: 259-278,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