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現象總可以做出多種解釋,每一種用語,都意味著對發生情狀的建構,信息交換過程是具有延展性的,而解釋的力道取決於表達的權力多寡、堅持程度,「事實」是在這段過程中建立的。在法庭,法律建構更是這樣一個「骨骼化」的處理過程,面對一團混亂的人際關係與衝突傷害,如何從特定觀點理出一個頭緒,此過程決定了當事人們如何被定位、被書寫、以及日後關係的被決定,事實的建構充滿不確定、未知的空隙,而文化邏輯填滿了這些空隙。
表達方式是一種後天學習行為,體現了個人被期待的社會類別如性別、階級、教育、文化等,其中「男女有別」的二元思維在語言學習過程明顯可見,像是「女生要輕聲細語」而「男生比較不會表達自己的想法啦」,這些刻板印象都在形塑每個人的「合宜」表達模式,總體而言,男性被期待做出陽剛的表達,而陽剛意味著講重點、線性思考、客觀、肯定句、結構分明,反之則是女性被期待的陰柔表達,包含察言觀色、「我不確定但好像是⋯⋯」、大量「有可能」或「我覺得」為開頭的句法等等。
法律敘事中直線而抽象的思考,正是陽剛的表達習慣,這邏輯同時貶低了非線性的情境化思考,因此,法律承襲著陽剛男性為主體的價值,是一種父權制話語,這樣的法律本質隱藏了性別不平等。想想我們平常接觸到的新聞或戲劇裡,法庭場景多是什麼表達情境呢?法庭劇裡,各方攻防多以「是不是?」或「有沒有?」的句子建構起人事時地物,並以「是/有」或「不是/沒有」的爭點式問答支撐真實性,在講求「客觀」證據的同時忽略了證據仰賴解釋方式,誤以為有絕對的客觀;媒體報導裡,無論員警受訪或判決報導,都是以法律要件去套入事實來表達,敘述中看不大到故事細節以及當事人們如何感受行動,這些便是大眾文化對法律的想像,也是主流社會一直以來對每個人的性別教育。
實際上,學者研究也發現模糊、禮貌、非斷定性的「無力語言」通常為女性使用者,而語體確實影響到證言的可信度 。因為缺乏法律語言作為證據而僵持不下,就是失語的過程,而法律敘事的「失語」使得事件脫離問題的真正癥結:親密關係不平等、性與身體的權力,甚至性別與全球化、種族、階級等議題的交互關係。對於表達方式潛藏的性別問題,實際上多選擇以「教女性像男性一樣說話」的實用觀點處理,這樣的方式較容易,然而未觸及性別不平等的根本問題。另一種常見的選擇是透過律師的代言「重新詮釋」,如此或許較能反映真實性,但若代言者沒能深入當事人的結構性處境,可能會產生「雙盲目性」,也就是,這種詮釋仍是一種壓制他者的說話方式,而結果只有法學者的地位提升,反而加深了弱勢者的依賴性,並無改善其在法律前的處境。
因此學術圈率先帶起了「陰性書寫」,提倡非線性、循環性的寫作,做出有別於陽剛系統的論述方式,起初主要成熟於法國學界的陰性書寫,目前已被歸類為女性主義文學理論的一門。在台灣法學界,也有主張「法律白話文化」的司法工作者或學者,長期突破著法律敘事的父權成分,近年更有提倡法律白話文的科普團隊,這說明了,當每個人在接收資訊時,能意識到語言表達的性別差異,而產生有別於刻板印象的對應行為,都能夠撼動陽剛父權語言的主宰地位。
延伸閱讀:
王曉丹,〈「拆解」防治性別暴力的法律:文件格式化、敘事失語以及文本性現實〉,《性別平等教育季刊》第71期,台北,2015,頁 34-43。
David Kairys編,信春鷹譯,〈語言與法律:文學、敘事和法律倫理〉,《法律中的政治—一個進步性批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頁471-473。
Sally Engle Merry著,郭星華、王曉蓓、王平譯,〈問題與案件〉,《訴訟的話語︰生活在美國社會底層人的法律意識》,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
《寒蟬效應》(Sex Appeal),王維明導演,2014,劇情片,109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