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庭是處理家事事件之專門法庭。凡屬於身份法律關係,如婚姻及親子關係;以及因身份關係而衍生得財產關係,如夫妻間之財產、親屬間之撫養費用、遺產等皆屬於家事事件。
由於家事事件性質特殊,類型繁多,並往往涉及家人間情感糾葛及子女利益等考量,我國於2011年通過家事事件處理法,將家事訴訟程序、家事非訟程序、家事調解程序合併立法,以確保關係人之實體利益以及程序利益。家事事件基於其性質的方式大抵上可分為:家事訴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家事調解事件、家事調解事件及家事勸告事件等五種不同類型,依據爭訟性強弱分別適用訴訟及非訟程序。
家事事件依法實行全面調解制度,家事事件原則上採調解前置主義,個案應先經過法院調解,才能夠進入訴訟或非送程序。而在進入訴訟或非送程序之後,法官還是可以 移付調解。調解過程中,應由專業知識背景的家事調解委員提供專業諮詢、諮商、輔導、轉介社會資源等服務。
根據我國家事事件法,家事事件應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家事法庭專門處理。設立在高雄的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係台灣第一個以處理家事事件之專門法院,其他地方法院則是設有家事法庭處理家事事件。家事法庭本於其特殊性,在法庭席位配置上除了與一般法庭類似的配置外,亦有強調交流的溝通式家事法庭配置。溝通式家事法庭採談判是長桌型配置,呈現溫暖、柔性的法庭環境,以降低衝突的氛圍,營造讓雙方得以充分溝通的空間。此外,尚有遠距視訊法庭、協商室法庭等不同配置,以因應個案需求。此外,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及名譽,家事事件開庭時,原則上不予許旁聽。
家事事件屬於家庭內糾紛,法院在處理當事人的爭執時,常常需要多方面的權衡關係人之間的身份聯繫以及兒少利益保護,因而須借重心理師、社工師及精神醫學背景之專業人士並結合社會資源,共同協助梳理當事人間之狀況,並保護弱勢案件當事人之隱私及安全。
處理家事事件之法官、程序監理人員、家事調查官等人員,皆應具性別意識、瞭解權力控制、多元文化等議題,並解具備家事事件專業知識及素養。由於家事事件時常涉及複雜的身分關係,為便於統合處理家事糾紛,法院得視個案情況,就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依職權進行調查。而家事調查官的制度設計,乃是輔助法院調查特定事項之事實,以其社工、教育、心理、輔導等專業知識,協助法官分析個案。程序監理人之設計,則是為保護當事人利益,作為當事人與法院間溝通的橋樑。
由於社會變遷快速,家庭問題日益複雜,家事法庭以人為核心,期待能妥善並圓融的協助釐清家庭問題,促進當事人和平地解決紛爭。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