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身禁孕條款—國父紀念館事件

「單身條款」、「禁孕條款」為過去在企業界中普遍存在的內規甚或明文規範,凡是結婚或懷孕的女性被迫離開職場,使得女性必須面臨事業、家庭二擇一的困境。然而,此規範不僅存在於業界,1987年的國父紀念館事件不但引起婦女團體的抗爭,更帶動後續《兩性工作平等法》之立法。

在1987年,進入國父紀念館工作的女服務員需要簽署一份「單身禁孕」與「年滿三十歲便須離職」的不平等工作契約。收到國父紀念館限期離職通知的57名女性員工決定集體爭取權益,便找了律師寄出存證信函給國父紀念館。館方卻給予「我們是國家最高的文化機構,接待外賓時要介紹尊貴文物,接待人員必須『儀禮端莊』,但女人超過三十歲就『人老珠黃』。」的答覆,婦女團體對此也感到相當憤怒,雖然當時尚未解嚴,但她們仍舊走上街頭。遊行後,國父紀念館方態度依舊強硬,婦女團體便再向其上級機關教育部陳情,並拉起布條表達憤慨;同時,也決議向國父紀念館方提起告訴。

然而,翻遍《六法全書》,除了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不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之外,再也沒有其他相關條文可告;於此同時,聯合國從1975年到1985年,已經要求所有會員國必須在這期間內修改或廢除所有歧視女性的法條,國父紀念館事件發生時間已是1987年,早已過聯合國所訂定的「聯合國婦女十年」。以婦女新知為首,開始草擬《兩性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並帶著法案到立法院門口開記者會,期望能夠吸引立委的目光,使其進入立法程序。這也是婦女運動開始進入修法的階段。

延伸閱讀:

李元貞。2014《眾女成城:台灣婦運回憶錄(下)》。臺北:女書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范雲,2003,〈政治轉型過程中的婦女運動:以運動者及其生命傳記背景為核心的分析取向〉,《台灣社會學》5:133-193。
范雲、尤美女,2010,〈台灣查某出頭天:范雲、尤美女漫談二十年來的婦女運動〉
新知35周年講座─從新女性主義到婚姻平權立法之歷程〉【婦女新知基金會】
〈從戒嚴噤聲到眾聲喧嘩──婦女運動的回顧與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