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孕夫妻的福音─人工生殖法

「人工生殖法」的立法,緣起於臺灣社會不孕夫妻的得子需求,越來越大;同時,生殖科技的研究屢有突破,且先進國家紛紛承認生殖科技的合法性,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們制定了「人工生殖法」。 自從1985年,臺灣第一個試管嬰兒張小弟於臺北榮民總醫院誕生後,政府開始著手研議制訂相關政策與法律,如「人工生殖倫理指導綱領」與「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一方面,對於可能產生的倫理道德爭議有所防範,另一方面,在確保安全無虞的情況下,允許不孕夫妻利用生殖科技。 2001年,行政院會議通過「人工生殖法草案」,經過幾年的波折,「人工生殖法」終於在2007年3月21日公佈實施,不孕夫妻終於看見了希望。 人工生殖法最重要的規定是,只有具備合法婚姻關係的夫妻,才能利用人工生殖科技。並且,植入母親子宮內的胚胎,至少須由夫妻其中一人的精卵所構成,也就是說,第三人精子與卵子結合而成的胚胎,不允許植入母親子宮內。另外,母親的子宮也必須具備孕育胎兒的機能。因此,除非代理孕母合法化,否則子宮異常的母親,仍然無法借助人工生殖法獲得與自己有血緣關係的孩子。 人工生殖法,在醫療機構的權限上有所規定,並將醫療法上「告知後同意原則」〈informed consent〉引入本法中,希望藉由病患同意權的確保,使患者的權益在醫病關係中不會遭到侵害。 這也就是說,夫妻如要進行人工生殖手術時,醫療機構必須先告知可行的替代方案、施術成功率、併發症等等後果,讓夫妻全盤理解醫生建議進行的醫療方法後,才簽署書面同意書,「告知-理解-同意」這三個步驟完成後,醫生才可以合法進行手術。同樣的,醫療機構在告知精卵捐贈者各項後果後,也必須取得書面同意才可以取用捐贈者的精卵。 人工生殖法的誕生,對於不孕夫妻而言,真的是一大福音,在滿足夫妻雙方生兒育女願望的同時,也保障了夫妻與其子女的基本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