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人身安全的心酸血淚史─刑法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1996年11月30日,婦運工作者、民進黨婦女發展部主任彭婉如,疑遭計程車司機性侵並砍殺三十五刀身亡。轟動一時的彭婉如命案,也是促成政府正視性侵害,以及婦女在公共空間安全的開始,並催生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修正。 性侵害,一直是女性聞之色變的犯罪行為。在過去,社會常將性侵害化約為加害者與被害者間的個人問題,而長期忽視結構性的公共空間安全問題。因此,與其說性侵害是性衝動的惡害,不如說是,漠視女性人身安全的法律、社會及政治結構,助長了男性暴力犯罪。 就是在這樣的想法底下,與發生一連串的重大刑案(彭案與白曉燕案等),立法院加速通過一系列保障婦女人身安全的法案,其中包括訂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修正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 1994年,立委潘維剛已經提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草案,但當時遭到男性立委的質疑而擱置,直到彭案發生後,才因輿論壓力而快速通過。該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兩部分:(一)性侵害犯罪的防治(二)性侵害受害人權益之保障。 就防治機制而言:內政部應成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各縣市政府則應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推廣性侵害防治教育,並提供被害人緊急救援、心理治療及法律扶助。而各級中小學每學年至少應實施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被害人權益保障部分:明訂醫院不得拒診或拒絕開立驗傷單,媒體不得報導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的資訊;法院於審理性侵害案件時,受害人得由親屬或社工人員陪同到庭陳述,而被告或其辯護人也不得詰問受害人的性史。此外,身心障礙被害人或十六歲以下的性侵害受害人,也可以在法庭外,或以雙向電視系統來進行審理。 關於修正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部分,早在1980年代末期,婦女團體即開始研擬刑法修正事宜,力主強姦罪應從告訴乃論之罪改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以免受害婦女不敢挺身控告加害人。但當時相關法制的配套措施不齊全,故遲遲未通過。直到彭案、白案發生,與保護性侵害受害人免於二度傷害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在1997年1月公佈,才在婦女團體的督促下,於1999年4月由立法院三讀通過該項修正案。 1999年修正通過的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主要內容包括:(一)改立妨害性自主罪章,以強調性侵害案件並非敗壞社會善良風俗的色情問題;(二)不再課予受害者奮力抵抗的法律義務,同時,也將男性列為性侵害的客體;(三)最重要的修正莫過於將妨害性自主罪,改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未來如何在法制、設備、人員上更完善保護婦女免於恐懼,將是社會持續努力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