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臺灣育嬰堂

「不舉子」大概是所有貧窮家庭最常面臨到的悲慘情事,因為種種因素無法撫養小孩,只好墮胎殺嬰。清治初期,臺灣一方面因為荒野未開,一方面因政府政策嚴禁移民攜眷渡臺,因此,雖然社會貧弱,棄嬰溺女的情形卻不多。乾隆年間,攜眷禁令解開後,加上闢地漸廣,移民又多來自福建廣東,逐漸出現原鄉的陋習。溺女風氣,不僅存在於一般的妻妾之間,連寡婦、姦婦也常見這種陋習。到了嘉慶年間,開始有士人作善文勸世,呼籲痛除惡習。

臺灣清領時期,一共設置了7所育嬰堂,分置嘉義、彰化、臺南、枋橋(今板橋)、艋舺、新竹、澎湖等地。其中,以1796年的嘉義育嬰堂年代最久,最晚設置的則是1880年澎湖的育嬰堂。除了枋橋一地的機構,名為保嬰局之外,其餘都稱為育嬰堂。基本上,清代各地以局為名者,相當少見,其中,局、堂不同的地方,在於救養方式。局以戶外救濟為主,因為還沒有固定場所,或者還未擴建,所以提供金錢在局外救養;堂則為建屋以後,始更名為育嬰堂,採戶內救濟為主,或者兼採戶內、戶外兩種方式。

臺灣育嬰堂的經費來源,可分為兩種,一是地方領袖或者士紳富商倡辦,形同私辦,另一則是由地方官倡導,官紳共議合捐、募款集資創設而成。然而,無論如何,創辦育嬰堂主要還是以民間力量為主。育嬰堂創設後,由創始人親任董事,其他主要職員除正、副董事外,設置醫生、堂役、供事、乳婦等人,以處理堂務。堂務大小事,由董事總責處理,通常聘僱20歲至30歲的年輕乳婦,親身乳育,以免乳婦本身無乳,卻冒領工食,或導致嬰兒瘦斃。

一般而言,救濟所有的棄嬰,只要拾撿棄嬰至育嬰堂,都會付給賞金。嬰兒的入堂資格,以嗷嗷待哺者為限,如果已經長大無須乳育,則不予受理。收養年限,雖然福建省多半限制為12歲,但臺灣情況特殊,往往有收養長達16年的例子;此外,育嬰堂有權處理其婚嫁。

清代臺灣其他社會救濟事業,開展的較早,多半是官辦事業,只有育嬰堂遲至嘉慶年間,且以地方領導人物為主力。這種現象,是因為初期臺灣男女比例懸殊,所以棄嬰較少,無須設置育嬰堂。換句話說,育嬰堂的出現,是收容因女性人口達到一定比例所產生的棄嬰。

以設置密度來看,1860年以後有越高的傾向。育嬰堂所收容的對象,幾乎全是女嬰,兼收容殘疾、廢病、聾啞幼兒。育嬰堂所收容的男嬰,大多為一般家庭所收養,女嬰則命運多舛,雖然規定不准轉賣女嬰為婢娼,但實際情形,卻常有視賣女為搖錢樹的惡俗,因此出現抱養女孩,以待年長時逼令為娼的現象。無論採戶外、戶內救養,女嬰都難逃轉養圖利的命運。

如果我們只注意到,臺灣育嬰堂「轉溺為棄」的宗旨,與臺灣社會救濟事業發展的關連性,那麼我們等於沒看到,臺灣女人在社會變遷中所受的磨難─當男女比例逐漸平衡,收容女性棄嬰的育嬰堂,開始增加的現象。這些貧家之女在呱呱落地後,隨即因階級、性別,而決定其一生坎坷的命運。

經典雜誌編著,《臺灣慈善四百年》,臺北:經典雜誌,2006年。
戴文鋒,〈育嬰堂與清代臺灣的兒童救濟事業〉,《臺灣史蹟源流研習會研究班論文集》(臺北:中華民國臺灣史蹟研究中心,1990年),頁117-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