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

傳統「墮胎」一詞,原本包含今日的自發性流產及人工流產兩者,不過現在已專指後者。對於「墮胎」一詞,有人認為懷孕不等於胚胎生命的起始,建議以「終止懷孕」代之。事實上,傳統臺灣社會對新生命的認定,是指懷胎三個月以上,已經成形的胚胎。 過去,我們總是把禁止墮胎的作法,想像成是歷史悠久的遺產。然而,臺灣婦女墮胎入罪的歷史,也不過一百多年,說它是西化或殖民主義下的產物,一點都不為過。根據《大清律例》的規定,「他人使婦女墮胎(須懷胎三個月以上成形)等同鬥毆罪」,墮胎婦女無須背負任何刑責。提供墮胎藥物或協助婦女墮胎致死,則依人命門「毒藥殺人」或「威逼人致死」論罪。以現代的角度來看,過去的中國社會似乎更看重婦女的健康權。反觀現代刑法中墮胎罪的設計,導致懷孕婦女在面對墮胎傷害時只能忍氣吞聲,無法對不肖醫師或密醫提出控訴。 儘管1984年「優生保健法」公布,墮胎得以合法化,但依第九條規定,已婚女性如欲墮胎必須得到配偶的同意,顯示女性的身體自主權仍然受到限制。

吳燕秋,〈解構當代臺灣婦女史中墮胎論述的兩難〉,發表於「女性主義:知識生產與實踐」學術討會暨2005年女學會年會,臺灣女性學學會、國立臺灣大學人口與性別研究中心主辦,2005年10月1-2日。
傅大為,《亞細亞的新身體:性別、醫療與近代臺灣》,臺北:群學出版社,2005年。
劉后安,〈論美國與臺灣墮胎法律制度合憲性問題之研究〉,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