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臺灣錮婢風俗與錮婢示禁碑

「夭桃莫賦女宜家,韻事徒傳竹禮茶,少小為奴今老大,星星霜鬢尚盤鴉」,這是光緒初年福建巡撫王凱泰,為了勸誡臺人錮婢陋習所做的詩句,當時錮婢的習俗在臺灣相當興盛。 中國蓄養奴婢的風氣始於古代,清領臺灣初期還沒有買賣婢女的情形,但是到了乾隆以降,由於社會結構趨於複雜,賣女為婢的人逐漸增加,蓄養婢女的風氣日漸盛行。婢女完全被視為主人的所有物,在主人家中服各種勞役,不僅被視為財產,可以任憑主人轉賣,還可以拿到當鋪典當變賣現金;有些婢女如果頗具姿色,或是與主人家族相處良好,則會被收為妾;如果婢女日後出嫁,聘金則歸主人所有。 日治時期日人的調查發現,曾經受到主人的寵愛成為妾的婢女,在主人去世後,地位一落千丈,還是只能繼續從事婢女的工作,終老一生。傳統臺灣民間的婢女,絲毫沒有自主權,只能任憑主人處置。 清代臺灣社會蓄婢最為人所詬病的,就是主人會終身禁錮婢女,不幫她們選擇婚配對象。《重修鳳山縣志》記載著「臺俗,女婢多過期不遣,深可憫惻」,就明確地指出,臺灣社會錮婢的風氣,主人往往不幫婢女選擇婚配對象,讓她們終生為主人服勞役,或是將她們轉賣,換取金錢圖利。這些被轉賣的婢女,也只能繼續在新主人家中工作到老,王凱泰詩中形容的「少小為奴今老大,星星霜鬢尚盤鴉」,可說是這些被禁錮婢女的寫照。 為了遏止錮婢陋習,官方開始嚴禁終身禁錮婢女,而有了「錮婢示禁碑」的產生。從示禁碑的碑文中,可以看出錮婢產生的不良影響,〈錮婢積習示禁碑記〉中提及,錮婢引起家族父子爭相搶奪一女,違背倫常之事,認為錮婢有違風俗教化。而臺灣數年一小劫,或十年一大劫,恐怕就是這些遭到禁錮的婢女「冤氣鬱結,幽恨莫伸,上干天怒」所導致的結果,企圖用天理報應的說法,達到勸戒的目的。〈嚴禁錮婢不嫁記〉中,也提到臺灣民間販賣婦女、買賣人口狀況嚴重,認為錮婢不但敗壞社會風氣,而且嚴重擾亂地方治安。 清代「錮婢示禁碑」現存四件,除了〈嚴禁蓄養婢女不為擇配碑記〉在宜蘭縣境內,其他三件均在臺南市,有道光20年的〈錮婢積習示禁碑記〉與光緒15年的〈嚴禁錮婢不嫁碑記〉(一式兩件,分別存於臺南市大南門碑林及赤崁樓小碑林)。雖然在所有的示禁碑中,件數不算多,但從其行文各廳、縣來看,昔日錮婢陋習應該遍及臺灣各地。只是,儘管官方一再申禁,甚至提出嚴厲的刑罰,卻未能遏止民間錮婢的風氣,傳統社會主僕有別的觀念,仍然根深蒂固。

耿慧玲,〈禁錮婦女碑中臺灣婦女地位研究〉,《朝陽學報》,期13(2008年9月),頁311-339。
曾國棟,〈清代臺灣示禁碑研究〉,臺南:國立成功大學歷史語言研究所碩士論文,1996年。
曾國棟,《臺灣的碑碣》,臺北:遠足文化,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