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君玩票,妾身繫獄—女性票據犯的歷史

票據法在1929年立法的時候,對於開空頭支票或跳票的行為還沒有刑罰的規定,而是對發票人科以罰金,到了1960年的票據法修法,才開始加上自由刑的規定,甚至在1970年代間兩度修法加重自由刑的刑度。只可惜這樣的修法方向並沒有降低「空頭支票」的出現,反而是造成地檢署偵查起訴、法院確定有罪的總人數中,有高達六成都是支票犯,監獄人滿為患的窘況。而在台灣特殊的家庭式中小企業經濟型態下,有不少票據犯是為了丈夫或是伴侶背起債務跟刑責的女性。

「郎君玩票觸國法‧妾身繫獄鐵窗寒」這是1983年一則聯合報的新聞標題,說的是中秋佳節將至,卻有不少女性票據犯為了婚姻家庭,擔任丈夫或是伴侶的支票人頭,最終因為支票跳票而在獄中無法回家。該則報導中甚至還提到一位女性:身為小三的她已經為了男人服刑6年多,在票據法對於跳票行為連續處罰的情況下,她總共被判刑17年多,還有11年的牢獄生活要過;反觀真正開票的男人,雖然也因為跳票入獄,刑期卻只有三年多,早已出獄回到原配的身旁生活。

當時財政部也因此開始研擬修法,召開票據法修法座談會,研擬是否該刪除票據法中的自由刑規定。對於一些女性因為丈夫的生意,背上幾年的刑罰,入監的時候子女無人照料,孩子只能跟著媽媽入獄,一起在獄中生活的案例,當時的大法官楊建華在座談會上痛批,「這豈是刑法的目的?」翻開立法院公報,當時也有立法委員針對票據法的刑罰規定提出質詢。1984年,立委蔡辰洋就在書面質詢稿當中要求財政部儘速修改票據法,除了點出法越罰越重,但在政府統計上跳票的張數跟金額卻也是越來越高,顯見重刑招致的根本就是反效果,也點出了實施下去的性別不平等:「許多做丈夫的常利用太太名義開戶,結果支票退票,真正行為人不去坐牢,卻由太太坐牢。目前,監獄中絕大多數女性犯人均屬票據犯,有的大腹便便,獄中產子…有的拋下嗷嗷待哺,乏人照顧的年幼子女,滋生更多社會問題。」

問題重重的票據法,最終在1986年修正,讓刑罰規定在當年度落日不再適用,而在此前因為票據法規定而入獄的票據犯,則在1987年可以重獲自由。「女性票據犯」的這段歷史凸顯的是,法律條文雖然沒有對於處罰的對象有性別之分,然而在不平等的父權社會中施行,卻造成了有顯著性別差異的效果。

延伸閱讀:

立法院
1984〈院會紀錄:蔡辰洋質詢〉,《立法院公報》,73:43:185-191。
立法院秘書處
1986《法律案專輯:票據法修正案》。台北:立法院秘書處。

報時光UDNtime粉絲專頁貼文,2019/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