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奪去財產權的女兒—釋字第457號解釋

在民法繼承相關規定中,女兒跟兒子一樣擁有繼承權,這大概是少數在民法於1930年代立法之初就寫入條文的性別平等。只是當這個社會多數的認知跟規範中,還是認為「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一旦女性出嫁就與娘家的財產、生活再無關聯時,立法或行政單位所立的法、寫下的行政命令,還是會複製社會對於出嫁女兒的歧視想像。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發布的「本會各農場有眷場員就醫、就養或死亡開缺後房舍土地處理要點」被釋字第457號解釋宣告違憲,就是其中一個例子。

政府在過去為了照顧從軍中退役的榮民,會安排農場讓這些榮民有一份工作跟安身之所。在1970年,行政院退輔會為了處理這些榮民可能因為生病、死亡而無法繼續耕種的後續問題,特地頒布了這個土地處理要點。根據要點第4條的規定,當本來耕種的榮民過世,如果有兒子就會讓兒子繼承這個耕種的權利,但如果沒有兒子,那就要看配偶是否改嫁、女兒是否出嫁,耕種權只能留給尚未改嫁的榮民配偶,或是尚未出嫁的女兒。一旦配偶在榮民死後改嫁,或是女兒已經出嫁,國家都會收回土地跟居住的眷舍。

1991年,在養父藍藻善過世兩個多月後,藍月碧收到來自退輔會屏東農場的公文,要求藍月碧必須要拆除目前所居住的地方,歸還土地給國家。藍月碧不僅要面對喪父之痛,還必須面對跟父親共同生活十年左右的房子即將不保的危機。藍月碧試圖透過各種管道爭取權益,最終法院還是依照退輔會的規定而判她敗訴。跟藍月碧有類似處境的人不在少數,在農場中榮民的女兒有的不敢結婚、有的在事實上有婚姻、孩子的情況之下選擇不去辦結婚手續,甚至是在榮民過世後趕著與配偶離婚,以求保住繼續耕作的權利。

1995年,婦女新知基金會在接連對民法中「父權優先」條款、民法修正未處理的1985年以前婚後財產由夫所有規定的兩起釋憲案後,於立法院協同立法委員葉菊蘭、謝長廷召開公聽會,宣布要再度提起釋憲,爭取農場女兒們的農地開發繼耕權。最終,大法官在1998年做成釋字第457號解釋,宣告退輔會所發佈的要點「竟以性別及已否結婚,對特定女性為差別待遇,與男女平等原則有違」,要求退輔會必須在6個月內修改違反性別平等的相關規定。

延伸閱讀:

藍月碧(1995)被奪去財產權的女兒,藍月碧自述,《婦女新知雜誌》159 :2-3。
陳昭如(2011)來時路上的光與影:女性主義法律改革的歷史、現狀與課題,《婦研縱橫》,95:2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