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懷孕

依據台灣民法規範成年之年齡為20歲,而未成年者懷孕女性多半是非預期懷孕,背後有可能是未成年人初嚐性事,亦或是遭受強暴之類的憾事,種種情形多伴隨著「不道德」的污名歧視,因而讓她們比成年人懷孕面對更巨大的身心壓力,包括家庭關係緊張、學業中斷、經濟負擔及育兒知能等問題。   

如何面對未出世的孩子,在未成年懷孕者的生命歷程中亦是重大的抉擇。依據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未婚的未成年人要施行人工流產,必須有法定代理人同意,才有合法醫生可以做專業的醫療處理。優生保健法實行細則規範,人工流產應於妊娠24週以內施行,妊娠12週以內者應到有實行人工流產醫師的醫院診所施行,妊娠超過12週以上,需住院施行。選擇生下孩子者,也須在留養、出養、寄養等不同方式之間做出決定。   

2004年《性別平等教育法》通過,其中規範「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才讓許多過去被視為不道德的行為,轉而成為學校必須正式處理的工作。政府部門在2004年亦研擬各項未成年懷孕之預防、處遇、後續追蹤輔導、安置等措施,其中包括在全台設置「兩性關係及未婚懷孕諮詢專線電話」,2007年民間團體勵馨基金會承接政府全國統一整合性未成年懷孕服務,包含即時性的「電話諮詢服務」及多元性的「未成年懷孕網站服務」,提供未成年懷孕者及其重要他人求助諮詢。   

2019年「心跳法案公投聯盟」推動全國性公投:「你是否同意「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本文: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修正為「人工流產應於妊娠八週內施行。」   

對此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批評,將人工流產期限縮減為八週,不僅減損了對中止懷孕女性的協助,更釋放出對中止懷孕女性的污名及貶低女性身體自主權的訊息,對於建立性別平等的社會及教育環境有極大損害。研究顯示,未成年女性往往比成年女性更晚意識到自己懷孕,因此更晚接受人工流產。若將人工流產期限縮短為八週,將致使未成年女性更沒有機會使用合法專業的人工流產技術。   

提案聯盟後修正為『人工流產應於妊娠八週內施行』。但屬於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所訂內容(例如:醫療行為、受性侵、亂倫者…等)不在此限。2020年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修正但書規定語意不明等理由,駁回該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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