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照顧假

  近幾十年來,台灣的家庭型態已從傳統大家庭漸改變為以小家庭居多,許多婦女也紛紛投入就業市場。為順應此種社會型態的改變,同時也使民眾得同時兼顯職場工作與家庭照顧責任,政府遂以法律規範、明確制定「家庭照顧假」,讓員工可以在家庭成員需要照顧的時候、向僱主請假。

  「家庭照顧假」一詞首次出現於 2002 年公布施行的《兩性工作平等法》(後於2008年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而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然而 2002 年剛施行「家庭照顧假」制度時,僅限「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可以請家庭照顧假,後來才於 2007 年、2010 年陸續修法,日漸降低門檻讓所有勞工都得以受惠。

  自從制度上路後,即便早就規定所有受僱者每年皆可申請七天的「家庭照顧假」,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可扣全勤獎金或影響考績,但至今仍有不少民眾不敢請假。而不敢請假之原因,一是為避免影響工作,民眾不敢隨意請假;二是請家庭照顧假不發給工資,以致於受僱者當有「家庭照顧」事由時,多半會先考慮請「有薪」特別休假,來取代「無薪」家庭照顧假。

  雖然現今家務分工觀念已較為成熟、平衡,在法律規範上也並未限定性別、只要符合規定條件即可申請家庭照顧假,但女性仍然被期待肩負較多的照顧責任;同樣都是投入職場的人力,但常常是女性在請家庭照顧假、負擔家庭照顧壓力。家庭照顧假的設計立意良善,但實際上家庭照顧的成本並未消失,僅是由可計算的雇主負擔隱形轉嫁到個別家庭照顧者身上,造成女性在職場及照顧工作的雙重壓迫,反而是違反了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立法精神。

  目前家庭照顧假的制度設計還有待改善。對此,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曾於其所發行之「勞動臺北電子報」第48期中提及,建議勞動部可以朝向『有薪家庭照顧假』的方向,或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模式由『就業保險基金」支應方向儘速修法;另外,站在資方立場的工總常務理事何語,也曾於受訪時明白表示工總反對有薪家庭照顧假之立場,建議政府應全盤規劃育嬰假、顧老假和家庭照顧假等制度,甚至將家庭照顧假納入長照一環、運用長照保險基金可能會更為合適。無論何種做法,未來修正的方向皆需要同時兼顧雇主成本考量及勞工利益,更需呼應當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立法精神。

《性別工作平等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2017,<倡議有薪家庭照顧假確保勞工經濟安全>,勞動臺北電子報第48期 [家庭照顧假七天,家長看得到、用不到?有薪家庭照顧假,勞工、公務員同等待遇!]婦女新知新聞稿 2019-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