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統治台灣之後推行了一連串穩定治理的政策,教育是其中重要的一環,公學校正是在這個背景下設立。公學校的課程中設計有體育,但施行並不順利,尤其在女子體育教育,直接面臨的是當時台灣女童的纏足習慣。本文介紹日治時期女子體育教育的推行以及放足的過程,以呈現多種視角下的「女子身體」。
1898年總督府公布公學校規則,將體操列入教育一環,然而台人認為體操是為日後徵兵所準備,並且其中的遊戲活動有帶動學生嬉戲之嫌,所以普遍不太支持。加之當時女童普遍纏足,學校方面也認為體操教學不易,結果原本的體操課實際上授課內容變成是簡單的遊戲活動。游鑑明指出,以遊戲取代運動的教學方式,同樣出現在中國推動女子體育的初期,顯然是誘導纏足女童身體運動的不二法門。
體操課的設計顯現漸進主義時期(1895-1918)的特色,殖民政府意圖推動與日本國內相同的體育教育,但因為纏足的關係,女子體育教育停留在遊戲階段。直到1918年放足之後的同化主義時期(1919-1936)女子體育教育才有所突破。放足雖是官方與民間合力推動下的結果,但台灣總督府透過不同的方式直接、間接影響放足運動。統治初期為了避免台人反彈,不採強制做法,而是透過報章雜誌、學校教育、招待仕紳到內地旅遊等等方式宣傳纏足為陋習。
1900年黃玉階與一群紳商組成台北天然足會,台南紳商也相應組成台南天然足會,發行會報,招開講堂宣傳放足運動。總督府曾招待台灣仕紳到「內地」參訪,並特別介紹日本「新女性」的形象給仕紳階層認識,放足遂成為總督府與仕紳間的共識。對於追求進步的台灣仕紳來說,以往中流以上社會的女子以家為唯一生活空間,只需精通縫紉與刺繡,這對於追求進步的仕紳是不足的。能夠參與家政、家業經營的文明女性才符合新女性的形象,所以天然足的女性更加符合仕紳家族的婚姻需求。
除了影響台灣仕紳,學校是另一個宣導場域。即使統治初期就學率低,效果有限,不過官方仍對纏足做了調查與因應。當時的調查指出女學生認為纏足是「美」的,因此教師不斷地強調纏足的「惡習」、「不文明」,並進一步藉體育課使女學生感受纏足的不便。1911年公權力始介入放足運動,台南廳將禁纏足條款附加於保甲規約中,凡違約者須受保甲處分。1914年之後,彰化、台中、宜蘭等地分別有婦女名流組織領導放足運動,1915年總督府利用保甲制度發起全面放足運動,規定婦女限期放足,集官方與民間之力放足運動終於成功。
放足之後,日本在台灣的統治也進入同化主義時期,在公學校的體育課程上不分男女,加入「教練」項目,集合學生進行列隊練習。各校也可以視情況進行其他體育教學。中等學校以上則是公學校的延伸,有體操、教練和遊戲等項,但以教授體操為主,其次是遊戲和教練。到了皇民化時期(1937-1945),為強化皇道思想的軍國主義,以「鍊成皇國民」為教育目的。女子教育方面除側重女子初等教育和女子職業教育之外,也重視女子中等以上學校的國防訓練和實務教育,強調國防軍事課程和灌輸皇道思想。國防訓練除講究防衛之外,也強調身體上的耐力訓練,女子有薙刀、射擊或弓道等訓練,無論師生一律赤足操作,足見皇民化運動下女子陽剛氣質的表現。
從纏足到放足,從統治初期到皇民化下的體育教育,可以發現縱使女子的身體從纏足中解放,但並未擺脫婚姻市場以及國家政策等因素之侷限,另一方面,她們對於「美」、「文明」的想法深受社會風氣與殖民教育影響,礙於資料女性的想法在本文無法進一步呈現,即使如此日治時期的女子無法完全達到身體自主,而是在不同視角下形成「女子身體」。
延伸閱讀:
游鑑明,〈日治時期臺灣學校女子體育的發展〉,《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期33,2000,頁1-75。
洪郁如著,吳佩珍、吳亦昕譯,〈第一章 解纏足運動〉,《近代台灣女性史:日治時期新女性的誕生》,台北: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17[2001],頁:2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