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

刑法猥褻罪對「猥褻」的認定,長期存在法學爭議,因為猥褻概念涉及道德、性別、自由的界線劃分困難。依照刑法第235條第1項文字「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閱覽、聽聞者」,但「猥褻」應如何判斷?猥褻罪涉及性言論自由、性資訊流通,司法院前後共做成兩號釋字解釋。

1996年的釋字第407號解釋,是針對新聞局為禁止猥褻出版品所做的函釋。該號釋字提出「猥褻出版品」的定義:「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將猥褻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功能區分開來,並強調應參考當時社會一般通念,依社會發展而異。然而這看似兼具主客觀的判准,實際運用並不容易,這些功能並非截然劃分而互有重疊,此外所謂「社會風化」指的是一般人(the average person)標準,往往是主流價值觀的壟斷,猥褻或藝術,學術或無用,誰來判斷呢?必須注意既有性道德階序對基本權實踐的影響,因此埋下下一號解釋的伏筆。

2006年的釋字第617號解釋,就是針對刑法猥褻罪的明確性,申請人是一家書店「晶晶書庫」。晶晶書庫由賴正哲於1999年創立於台北,為華人地區第一間同志主題書店,在台灣同志運動史上具精神指標地位,2003年,晶晶書庫從香港進口男體寫真雜誌「蘭桂坊」及「雄風」,遭基隆關稅局查扣並函請地檢署偵辦,接著刑事組至晶晶書店帶走封膜並標示為18禁的男男寫真雜誌,經過偵查後,隔年依販賣猥褻物品罪起訴。一審判處拘役50日,上訴二審駁回,窮盡救濟途徑未果的晶晶書庫於2006年結合性別及人權民間團體,組成「廢刑235行動聯盟」,往釋憲方向努力。

釋字617號是針對刑法猥褻罪的明確性審查,該號解釋認為,不同類猥褻物有不同合法標準,因此猥褻是文義可理解、受規範者可預見、可經由司法審查的,符合明確性要求,最後做出合憲解釋。同時也在解釋文中對「社會風化」進一步說明「應包含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社會風化之認知」,肯定性言論、性資訊流通是基於言論自由及出版自由的情欲人權。那麼究竟主流價值和性少數價值如何兼顧?

對此,林子儀大法官以部分不同意見書主張應做成違憲解釋,刑法235條不僅違反法明確性,以「社會風化」為立法目的,亦違反言論自由促成社會多元文化的意旨,他質疑,「社會多數人之性道德感情」為何得以成為刑法保護的客體;許玉秀大法官也以不同意見書表示,本號解釋是「所謂男女常態性價值秩序霸權對所謂少數性文化族群的施捨」,認為該釋字本身即再現了主流價值如何透過性道德的控制,維持既有文化階級,將性自主意識及性自我決定權視為威脅,是虛假的言論自由,她直言「性價值主流霸權看不見自己的盲點所隱含的專斷」。

延伸閱讀: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許大法官玉秀提出之不同意見書〉、〈林大法官子儀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
林佳儀,〈猥褻、性與道德——由晶晶書庫案之爭議談起〉,台北: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

台灣性別人權協會, 「廢刑235——平反情欲政治受難者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