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婚姻與同居伴侶法推動

1986年初,男同志祁家威向臺北地院公證處,請求與一名同志公證結婚,遭到公證人拒絕,理由是違反善良風俗。1998年11月,他再度到臺北地院公證處,請求與林建中公證結婚,結果還是遭到拒絕。其聲明異議,臺北地院與高院仍以同性婚姻未合法,判其敗訴。2001年5月18日,第1166次大法官會議認為,其係以其個人見解對現行婚姻制度有所指摘,並未具體指明上開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故不受理。 然而法務部於2001年4月24日,向行政院提出「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其中,明訂同性伴侶得組成家庭並得收養小孩,其理由為有鑑於同性戀觀念已漸為世界各國承認,為維護同性戀者人權,並落實憲法第七條之保障。該草案經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委員會議通過,更名為「人權基本法」,第二十六條明訂:「人民有依其自由意志結婚與組織家庭之權利。同性男女所組織之家庭得依法收養子女。」可惜的是,惟其至今,仍只是草案階段。 2006年3月24日,立委蕭美琴主動召開「同志婚姻是否合法化?」公聽會,邀請政府代表、學者及民間團體參與,並於同年10月,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共七條,但在立法院一讀時遭否決。 性別人權協會、同志諮詢熱線、臺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臺灣女同志拉拉手協會、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邊緣同志南區小組等團體自力組成「同志伴侶法律權益爭取促進聯盟」,討論如何推動同志婚姻及伴侶法之立法。 2006年第四屆臺灣同志大遊行,舉行亞洲首次同志集團婚禮,並且以同志享有平等法律地位為訴求,婚禮司儀由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王蘋,及亞洲第一家同志書店「晶晶書庫」負責人賴正哲擔任,主婚人是臺灣第一對公開結婚的男同志許佑生與其美國伴侶葛瑞,並由主恩基督團契牧師曾恕敏為四對女同志證婚。2007年3月31日,在臺中舉辦之女同志婚禮,首見雙方家長主婚,但其婚姻及伴侶關係,卻仍未受到法律之實質保障。 同居伴侶法與同性婚姻法之共同推動,並不衝突,因同志婚姻為同性伴侶結婚,僅有結婚之雙方性別為同性,其他要件與異性婚姻相同。同居伴侶法,不限於同性伴侶之同居關係,即不論性取向或者自由結為同居之伴侶,均可適用同居伴侶法。同居伴侶關係與婚姻不同之處在於,婚姻有貞操義務等限制,但同居伴侶則較無上開義務,但仍可類似夫妻般享有其他的法律保障,且同居伴侶關係之終止,較夫妻關係終止容易。同志婚姻與伴侶法之推動刻不容緩,因同志家庭已實際存在,其關係到許多家庭中伴侶及小孩的重要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