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婦仔(sin-pū-á)

童養媳送做堆

網際網路的發達,讓現今的青年男女藉由網路交友媒介,很容易認識到異性朋友。但在臺灣早期的婚姻中,男女戀愛卻不是這麼自由。大部分的男女,只要達到適婚年齡,多半會由家中的長輩決定時間(通常是除夕夜),將男孩與媳婦仔「送作堆」,簡單地完成結婚儀式。

對E世代年輕人而言,「媳婦仔」是個模糊的名詞;但對年長者來說,「媳婦仔」則是他們所熟悉的悲情女性。媳婦仔是漢人傳統農業社會裡,經「收養」程序形成的特殊女性角色。「媳婦仔」是閩南用語,意同「童養媳」,是指作為未來的媳婦,而事先收養的女孩;而所收養的女孩,不論將來要讓她作為女兒或媳婦,在未結婚之前,一律稱她們為「媳婦仔」。

為什麼會出現這群女孩呢?主要是由於原生家庭扶養困難,為了解決或減輕生活負擔等因素,將親生女兒送走;養家則是為了減省聘金、婚禮花費、增加勞動力等理由,而收養媳婦仔。此外,緩和婆媳緊張關係、培養深厚的夫妻感情等,也是收養媳婦仔的目的之一。正因為媳婦仔兼具多種功能,身分又充滿轉換的彈性,滿足當時的社會需求,因此盛行於早期的北臺灣地區。

媳婦仔的女性生命,在身體、身分與心理層面上,充滿了「宿命」色彩,多半會合理化自己所遭受的一切哀傷與無奈,並持續忍受這種痛苦。因為媳婦仔多是在幼年時被迫離開生家,進入養家後,幸運的女孩會備受養家長輩喜愛,不幸的女孩則受盡冷落或虐待,她們的生命充滿多變的遭遇與生活樣貌。

成為媳婦仔的女孩,「屬於」養家的成員之一,因此養父母操持生殺大權,媳婦仔的命運如棋子任人擺佈,沒有太多自我的空間。有時她們終日工作,如同女婢一般,並且還必須忍受苛責與凌辱;在行動上或教育上,她們也比一般女孩受到更多的限制;婚姻方面,一旦屆適婚年齡,養父母便安排婚禮,讓她們與事先預定的對象同床共眠,完成婚禮。在這種習俗的壓迫與束縛下,媳婦仔多默默承受一切合理與不合理的待遇,也因此她們常有「甘願做散赤查某囡,不願做好額人媳婦仔」的感嘆。 媳婦仔的習俗,在戰後的1970年代,出現劇烈的變化。這時臺灣經濟蓬勃發展,家庭經濟獲得改善,嬰兒出生率下降和教育程度上升,遂使生活與觀念出現變化。

以婚姻觀而言,西式的自由戀愛逐步取代早期父母主張的婚姻;再者,戰後女性教育程度的提升,經濟的高速發展釋出較多工作機會予媳婦仔,使她們有能力反抗養家的約束。除此之外,法律保障婚姻自主權,養父母很難再強迫沒有意願的年輕男女結婚。更重要的是,女孩被視為「賠錢貨」而輕易送人的觀念,已慢慢轉變,女性可以自主、自由地掌握自己的人生,活出自己的精彩。往日的媳婦仔已經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每一個活出自我的新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