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拉雅族的婚姻與家庭

臺灣有部分原住民族為母系社會,有別於漢人父系社會的風俗,從清朝蔣毓英編纂的《臺灣府志》中「土番之俗,與吾人異者,重生女而不重生男」可見一斑,男性成人出贅至女性家中、女性娶婿回家,是清朝時臺灣原住民族的普遍現象,當時官員觀察並記述於清方志中。

西拉雅族為母系社會的原住民族之一,家業繼承以女性為主。在未成年、未婚之前,西拉雅族的年輕男性與女性雜處,未婚男性稱為「麻達」,藉由彈口簧琴向女性表達愛慕情意,也會託人贈予瑪瑙珠子給喜歡的女性,女方接受的話男方就可以在晚上至女方家拜訪,首先會在女方家門口彈口簧琴,女方聽到後會迎接男方進到家裡留宿,不過必須於天亮前離開,不能和女方父母碰面,直到女性懷孕生產後才至男方家迎娶;另一說是論及婚嫁時,男方父母須贈送女方布匹,結婚時由男方父母將兒子送到女方家,而非藉助媒人牽線,女方父母則會替女兒準備禮品。西拉雅語稱結婚為「牽手」,祝賀新婚則為「描罩佳哩」。

結婚當日會宴請通事、土官和親戚朋友,並宰豬獻酒,眾人會為相配已久的夫婦建造高架,讓女性坐在高架上由眾人扛著繞行部落,沿路上眾人也會贈送有色的布匹作為賀禮,回到部落內再宴請全社。西拉雅人通常早婚,夫妻沒有共同財產、各自保有自身的物品,妻子會與朋友、雙親同住,有自己的田地及農作物可以養活自己,並負責家務事及種田;丈夫也是與雙親同住,不負擔養家以及做家務的責任,只負責賽跑、狩獵、打仗,直到男方滿50歲時夫妻兩人才會同居。

夫妻若有了下一代,小孩誕生後會先與母親同住至滿2歲,在這之後也可以與父親同住,但由於西拉雅族的婦女生育習俗限制女性在37歲之前不可生育,未滿37歲的懷孕女性必須接受墮胎,因此西拉雅族夫妻通常不會生育太多小孩。

西拉雅族婚姻通常為一夫一妻制,夫妻多半終生不會離異,然而如有夫妻反目或某方與已婚者通姦時,雙方可以立即離婚,無論是男方拋棄女方或是女方拋棄男方,皆需罰酒一甕、番銀三餅。如遇男方喪妻可以再婚,但女方喪夫不可再婚。

延伸閱讀:

蔣毓英纂,《臺灣府志》,臺北:行政院文建設委員會、遠流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