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妻為貨」—台灣的賣妻典妻、招夫養夫

當代台灣的法律與社會當中,對於婚姻家庭關係的規範與想像,以相互對等、一對一的單偶關係為主,但這樣的想像並非「傳統」,而是一種近代才有的發明。清代乃至於日治時期的台灣,我們可以在官衙的文書以及報章雜誌中,看到許多「以妻為貨」的敘述,丈夫或是夫家以妻子的身體跟生育作為一種買賣標的,進行賣妻典妻、招夫養夫的故事。

在清代台灣的各種土地或買賣契約中,可以看到一種史料是「賣妻契」。光緒17年(1891年),一個住在台灣中部名叫黃狗貳的男子,透過代筆人陳正順,留下了一紙賣妻的契約,因為家貧、久無生育,將他結縭十九年的妻子林于娘,以二十大員的金額嫁給張孝謹。在契約中還特別聲明「保此女果係狗貳憑媒聘娶林秋之女,並無拐帶他人情事,如是逃脫,貳自當跟尋送還」。除此之外,同治8年(1869年),也有一位名叫王運發的男子,立了一張招夫養夫字。在王運發所留下的契字裡面,因為家貧無子,「夫妻日夜計議,實無別法,欲保其貞節,一家數口難為無米之炊,惟有招夫養夫,庶為萬全」,於是幫同住四年,十分孝順的妻子秀涼招入了男子吳錦文為夫,約定不收聘金,但吳錦文每月應付月費二十元,且生的孩子祀奉兩家。

女性在過去的社會中一直是一種勞動力與貨物的附屬。出嫁的時候,夫家會準備聘金給娘家,作為得到勞動力與生產力的一種對價,而當丈夫家貧的時候,再度將女性的性或生產力,當作是一種貨品,轉賣給下一個男性。妻子可以出賣,也可以出典,「典」是一種約定期限較長的交易型態,典妻的內容可能有各種,但相較於「賣」,有約定屆至的期限,典妻期間所生的孩子,可能就會留在這個家中,而妻子在期限之後回歸本來的夫家。

在社會現實中,賣妻典妻的各種允諾跟糾紛,到最後時常會演變成各種「姦拐」的案件。在淡新檔案(清代台灣淡水廳、新竹縣及台北府城衙門的官衙紀錄)當中,有一個這樣的案子:光緒4年(1878年),名叫蔡玉的男子向衙門告了一狀,說鄰居潘鳳與妻子郭順涼密謀,姦拐妻子,他苦找了半個月才找到二人,卻被二人毒打一頓。但在後續的案件審理中,則出現潘鳳哥哥的證詞,說是蔡玉貪財,「縱使其妻郭順涼在城賣姦」。史料中沒有案件最後審理的結局,但在淡新檔案中,有不少類似如此,申報為「姦拐」案,但在內容中反覆提及丈夫「縱姦」在先的例子。

時代雖然向前,但在1902年的日日新報,可以看到一則「質妻新樣」,說了一個新竹何某因為沒有錢而典質妻室的故事。而1960年代著名作家王禎和的小說《嫁妝一牛車》,其實說的也是一個貧弱男子,假意不知妻子與隔壁男子的情事,謀求家庭和睦跟生活改善的故事。雖然這些女性在其中,可能也都有自主的意識跟決定,但獲取的利益,其實多半還是歸給了丈夫而非己身。

延伸閱讀:

陳韻如,〈《淡新檔案》中姦拐案件:法律傳統的重新解釋〉,《臺灣史研究》25(4): 21-73,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