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月經來時,常會伴隨腹痛、大量出血、腰酸背痛全身無力等情形,日本自 1947年起實施生理假政策,是全球第一個允許遭受經痛的女性請假之國家。在台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991年相關函釋,其中台勞動三字第 16614 號函:「女工因生理原因請普通病假,無庸提出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標誌女性得因生理期申請病假的權利。
2002年兩性工作平等法上路,其第十四條將「 生理假」明確法制化,「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生理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然而,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期來臨,工作有困難而需請生理假其年度病假額度將變相減少,影響到女性受僱者之權益,國民黨籍立委江惠貞為此提案修法將病假與生理假脫勾。2013年11月,性別工作平等法(原兩性工作平等法於2008年更名)第14條修正通過:「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自此台灣女性得以有3日獨立的生理假,若一年33日法定病假、生理假已用盡,尚有生理假需求,每月仍可以申請1日無薪生理假。隔年條文亦再次修正,把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由「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改為「減半發給」,使不併入病假計算之生理假薪資,也能減半發給,並讓立法意旨更形明確。
然而在現實中,女性受僱者仍可能因職場壓力而不敢申請生理假,或是在提出申請時遭受公司要求提出證明文件等方式刁難。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之亦規定,受僱者為生理假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在這些「就業歧視」案例一次次被揭露、政府對其裁罰的過程中,女性的健康才不致成為職場潛規則的犧牲品。
延伸閱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女性勞動者經期健康及工作保護規範研究》,勞安所,2009。
性別工作平等法:判決與解釋令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