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跟育嬰假—母職與勞動的兩難

對於國家來說,生育率跟經濟發展可能同等重要,但在政策跟價值取捨間,往往為難的是在當中無法跳脫母職,又需要付出勞動的女人。「產假」跟「育嬰假」在台灣勞動法規與社會中出現的時候,也可以看出來國家在不同的階段是否看到女性的育兒與勞動困境、期待女性國民怎麼「增產報國」。

在勞動基準法立法之前,工廠法中對產假的規定是:「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共八星期,其入場工作六個月以上者,假期內工資照給;不足六個月者,減半發給」,關於育兒的部分則是要等到1976年制定工廠法施行細則後,才在施行細則中規範:「工廠僱用女工者應設置哺乳室;於可能範圍內並設置托兒所,僱用看護、褓母,妥為照料」。值得一提的是在1975年工廠法修法時,當時的立法委員楊寶琳提到應該增修工廠設置托兒所,而內政部長林金生表示工廠法的規定應該是「與女工切身安全有關,非為福利規定,故不含托兒事項」。學者陳昭如認為,當時這些規範與修法討論,都還是將育兒看作是女性的責任,對於育兒的提供是一種福利,也只有聘用女工的工廠需要在「可能範圍內」設置托兒所。

1984年勞動基準法立法之時,對於女性勞工的母職需求,規範在第50條至第52條之間,相較於原本工廠法中的8週產假,勞動基準法參考國際勞工組織在1952年修正的母性保護公約,增加對於妊娠婦女的保護,納入流產假(3個月以上流產,有4週的流產假)、懷孕期間請求改調較輕易工作,以及子女未滿一歲前應給予哺乳時間的規定。在立法討論中,也有委員提到是否應該要讓女性勞工的配偶也有產假,以便做產後照顧,但當時主責勞工業務的內政部則回應,因為女性公務人員配偶沒有生產假的規定,為求兩相配合而不納入規範。雖說法規所提供的權益已經有所進展,但想像上還是僅只於生產或哺乳,育兒的各種需求還是做為母親的女性自己的責任。

陪產假跟育嬰假,是等到2001年立法院通過兩性工作平等法才正式入法。兩性工作平等法是由婦女新知基金會等婦女團體戮力近15年才催生出的性別平等立法,內容除了禁止歧視、防治性騷擾,更納入生理假、陪產假(配偶分娩時給予2日有薪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子女滿3歲前,最長可以請2年,期間得繼續保勞保)、育兒彈性工時、家庭照顧假、育兒之工時調整等等規範。規範在後續也持續的經歷修正,例如陪產假的延長(目前法規是5日)等,但在人們的真實生活中,往往由於來自雇主或同僚的壓力,這些權益是看得到、不敢請而用不到;持續推動整體勞動環境的意識覺醒與改變,才是讓這些法規落實在人們生活中最重要的關鍵。

延伸閱讀:

莊韻親,《當個怎樣的母親?戰後台灣法律中的母職建構》,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
陳昭如,〈從義務到權利:新舊母性主義下母性保護制度的轉向與重構〉,《臺大法學論叢》,特刊第45期:1096-116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