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於結婚所規定的要件在2007年民法親屬編修法之後,將過去的「儀式婚」(也就是公開儀式加上兩位以上證人)修正為「登記婚」,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的事實認定固然更加明確、容易證明,但與此同時,未婚而同居的伴侶關係也日益普遍。無法律上婚姻關係,惟雙方共同經營生活的伴侶,往往被視為穩定的親密關係。同居伴侶間的各種法律關係該不該承認、紛爭如何解決,更成為法學界的爭議問題。
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為例,處理適用範圍的第3條中,對家庭成員的定義原本為「事實上之夫妻」,在2007年則修法成為「同居伴侶」。法學界對於兩者間的界定,通常取決於雙方僅為一般同居關係,還是有進入婚姻關係之意圖而僅缺乏法律所要求之形式或登記的「事實上夫妻」。
相較於保護人生安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擴展了家庭成員的定義,將未必有結婚意圖的同居伴侶納入其中,2008年大法官在釋字647號解釋中則明白區分有婚姻關係的配偶與沒有婚姻關係的「事實上夫妻」,在法律保障上給了不同的評價。該號大法官解釋的背景事實,是商界名人孫道存不滿贈與給婚外女友顏寧的股票被國家追討贈與稅,主張對於顏寧的贈與應比照夫妻間贈與免稅,於行政訴訟定讞後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在該號理由書中則指出:主觀上有婚姻共同生活之意思、客觀上有婚姻共同生活事實之配偶(事實上之夫妻),雖與俱法律上婚姻關係之配偶相似,但因民法修正後採登記婚,其目的即在加強公示效果、增進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故對其課徵贈與稅並不違反平等原則。不過,大法官在區分婚姻與非婚姻的法律規範同時也指出,鑒於婚姻關係跟「事實上夫妻」間在社會生活上的相似性,立法者應該斟酌社會變遷、文化發展而分別情形給予保障。
配偶間於民法上還有各種其他法律上權利義務,如貞操義務、同居義務、日常家務代理權、扶養義務等。原則上,如果符合上述「事實上夫妻」的主、客觀要件,司法實務上通常能夠類推適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值得注意的是,在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不允許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違反婚姻自由及平等權後,「事實上夫妻」的內涵更確定擴展至同性伴侶。此外,在非「事實上夫妻」之同居伴侶增加的情形下,伴侶雙方間的法律關係如何規範,隨著時間的發展,勢必會在未來成為越來越重要的法律問題。
延伸閱讀:
王琬華,《事實上夫妻之研究》,輔仁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