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上,無論是中國傳統的訟師、或是日治時期所引進的「辯護士」制度,向來都是男性的工作。日治時期雖有訴訟代人、「辯護士」等制度,但直至1933年,日本內地〈辯護士法〉修正,1935年臺灣總督府相應頒布「臺灣辯護士令」,始承認女性辯護士的資格。而國民政府,早在1927年所訂定的〈律師章程〉中,就已經正式取消律師的性別限制,律師這個行業也正式地向女性開放。
女律師可能面臨的問題,在工作上,一般就是傳統觀念中,對女性專業能力的歧視與不信賴,然而這個問題在現代社會中也逐漸消失,當事人最終所考量的,是個人的專業表現與能力,而非性別。在私領域中,女律師一般給人的印象總是咄咄逼人、言詞犀利、據理力爭,一言以蔽之,就是個「不太可愛」的女人。
律師的專業形象,與女性特質似乎是衝突的,這使得單身未婚的女律師,在婚姻市場或是尋覓對象時,變得不太討喜。再加上繁重的工作、無日無夜的加班,也常常使得單身未婚的女律師,苦無機會尋覓對象。至於已婚的女律師,則必須面臨到職業婦女,與為人妻、人母角色之間的分配調和問題。
然而,女性特質,也為女律師在職場上帶來助益。例如,女性在情緒表達上占有很大的優勢,她們比起男性,往往更能適切表達自己的情緒、更能選擇適當的詞彙,進行言說,進而給予當事人在法律意見外,另一股穩定、安心的力量與信賴感。而在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上,例如性侵害、性騷擾、離婚、家庭暴力等,牽涉到性別色彩的案件,當事人也往往傾向尋求女律師的幫助,不少女律師也認為這是自己的使命,如知名女律師王如玄、尤美女等。
據考選部考試統計專計的資料顯示,近年來女性律師考試及格人數,與男性比例,越來越趨向均等。雖然男性錄取人數,實際上較女性為多,但女性錄取率高於男性,錄取年齡平均也較男性年輕。此外,男性有兵役問題,在準備律師考試的過程中,比女性還要多一層障礙。就實際領有律師執照者,依法務部檢察司的統計資料,女性至今有2,859人,男性有7,333人,惟該數據尚包含外國律師來臺執業者。
王泰升、曾文亮編撰,《二十世紀臺北律師公會會史》,臺北:臺北律師公會,2005年。
孫慧敏,〈民國時期上海的女律師(1927-1949)〉,《近代中國婦女史研究》,期14(2006年12月),頁5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