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制定的民法親屬編,雖然繼受近代歐陸法律思想男女平等之觀念,但因部分參酌傳統中國的倫理觀念,造成了某種內在矛盾性。當時的社會觀念,反映了婦女在家庭中的附屬地位,毫無獨立自主權,也無人性尊嚴及平等權,無怨無悔依著「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的既定命運過活,此時期是婦女人權壓制、酣睡的悲慘期。
直到1985年,立法院針對親屬法,終於作了第一次修正,但這次是出於因應社會變遷和家庭結構改變所為的修正,而非傾聽到眾多婦女的心聲,雖然可以看到修法維護男女平等原則的善意,但根深蒂固的父權思想,箝制了立法者的心靈,加上立院大多為男性委員,女性勢單力薄,未能發揮任何作用。不過,此時的婦女人權已逐漸抬頭、甦醒。
1990年代以後,婦女開始學習如何由私領域走向公領域,並將切身經驗轉為法律修正案,不再消極忍受與等待,成為解構父權社會與重建兩性平等新秩序的原動力,使得親屬法能更為符合當今社會的現況,落實兩性平權。最新2007年的修正,讓子女可以選擇從母姓,落實男女平權。另外也刪除了第1068條所謂的「不貞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