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價而沽?─臺灣婚俗中的聘金制度

擔大餅

聘金是中國傳統婚俗禮儀之一,民間向來將娶媳婦進門,視為增加家庭勞動人口的重要手段,因此結婚時男方會給女方一筆金錢,一方面做為女方過去養育女兒的補償,一方面等於是換取女方為夫家提供勞動力與生產力的代價。

臺灣民間對聘金的金額並無明確規範,數字由男女雙方議定,清領時期,聘金不但被官方認可,民間也常以聘金來判斷女人身價。從當時婚契的內容可以看到,聘金多寡除了與女性本身的條件,如年齡、家世、外貌有關之外,女方也可能因不同的婚姻類型如入贅婚,而付出價格不等的聘金,使婚姻宛如金錢交易。

日治以後,官方雖然強調女性人格應受法律保障,卻又不否定舊慣中的聘金制度,聘金制度遂繼續存在於臺灣民間。根據日人調查顯示,當時聘金的金額,上等家庭約400至800元,中等家庭約200至400元,下等家庭約100至200元不等。當時臺灣第一位醫學博士杜聰明,為了迎娶霧峰林家的閨女,女方開出四項嚴苛的條件,其中光是聘金就要5,000元之譜。可見,不論社經地位如何,女方家庭多半都將嫁女兒收取聘金一事,視為理所當然。

收取聘金,在某種程度上來說,讓女性變成一種被買賣的物品。日人調查發現,臺灣民間有夫妻關係不和諧,男方想離婚,卻因女方家庭拒絕退還聘金,讓新娘在夫家受盡凌虐,最後不堪折磨之下自殘的例子。更有新娘遭到夫家任意轉賣,女方家庭卻因已收取聘金,而無力插手,只能眼睜睜看著女兒遭男方隨意處置。日人一針見血地指出,臺灣人婚禮中作為完婚禮儀裝飾的聘金,讓女人有如待價而沽的商品,是一種落後的「蠻俗陋習」。

另外,日人的調查也發現,臺灣民間收養「媳婦仔」的習俗,也與聘金制度有關,原因是男方父母會以較便宜的價格買進小女孩收養,等到她長大之後再與兒子完婚,如此一來就可以節省一筆龐大的聘金,這樣的例子在育有一個以上男孩的家庭,更為常見。

日治後期,隨著西方知識浪潮的引進,臺籍知識分子開始鼓吹各種新思想與新制度,公開呼籲廢除落伍的媒妁之言與聘金制度,並主張人們應該有自由戀愛的權利。1927年籌組的臺灣民眾黨黨綱中,明文規定反對人身買賣,廢止聘金制度,聘金的流弊總算引起臺灣人注意。

不過,縱使現代人的思想已經改變,聘金制度仍然難以根絕。在古代,男方若是不以六禮娶親,女方就會遭受「奔則為妾」的譏諷,因此,聘金的意義在於不讓女方失去尊嚴,表示為明媒正娶、合乎古禮的規範。時至今日,聘金制度雖然已逐漸流於形式,但仍未根絕。由於收聘金難免給人一種「賣女兒」的印象,因此聘金制度雖然存在,但多半訂婚當天就退給男方,或者是暫時收下聘金,到結婚時再用種種名義讓女兒帶過去。現代社會男女平等,索取聘金往往容易引起兩家不和,或影響新人日後之和諧,因此女方家庭也就大多不收取聘金了。

杜淑純口述,曾秋美、尤美琪訪問整理,《杜聰明與我──杜淑純女士訪談錄》,臺北:國史館,2005年。
陳昭如,〈從聘金制度到自由戀愛〉,《福爾摩沙‧愛情書:一封你從未收過最深情厚意的情書》(臺北:柿子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5年),頁63-65。
鈴木清一郎著、馮作民譯,《臺灣舊慣習俗信仰》,臺北:眾文圖書公司, 1989年。
臺灣慣習研究會,〈送聘訂婚之餘弊〉,《臺灣慣習記事》卷2下(臺中:臺灣省文獻會,1987年),頁30-32。
臺灣慣習研究會,〈習慣問答錄‧婚姻問答〉,《臺灣慣習記事》(卷1下,臺中:臺灣省文獻會,1984年),頁17-19。

陳朝建,〈地方制度法專題:日據時期臺灣的地方自治運動〉,200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