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美商「飛歌-福特」公司看中台灣廉價的勞動力市場,乃選定在淡水鎮竹圍里一帶設立分廠,從事電視、音響的裝配製造。在當時,「美商台灣飛歌電子公司」是外商投資條例施行後第一家享受保稅制度的跨國公司,又與「美商台灣通用電子公司」齊名,立即吸引了大量的女性勞動人口相繼湧入工廠工作。而後卻因在裝配線上不當使用三氯乙烯與四氯乙烯的混和溶劑來清洗零件,導致1972年10月初,一連傳出5起女性裝配員在工作中因吸入混合溶劑之揮發氣體引起肝中毒最終不治死亡的工安意外。
事發之後,當時職司工安檢查業務的台灣省工礦委員會主委陳時英,曾向台灣省議會提交調查處理報告,說明該會在事發之前已派員檢查(1971年10月),並列舉出11項應改善事項,但其中並未發現有通風不良的情況,至1972年4月派員複查原通知應改善事項時,飛歌僅改善4項,另發現在生產線上有銲錫金屬熱氣發生,該會除再通知限期改善外,並通知應有良好之通風排氣設備。同年9月8日進行第三次複查時,發現工作場地瀰漫淡藍色煙霧且通風設備失效。
女工暴斃案件之後,1972年10月20日工礦委員會再派員會同內政部前往做實地勘查,結果發現工作場所通風雖較之前改善許多,但工作場所中央上方尚有稀薄之白色煙霧存在,且發現廠內有用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溶劑作為除污劑,乃確認飛歌公司對於女工肝中毒死亡事件難辭其咎,內政部這才在10月28日勒令飛歌公司停工限期改善工作環境。
根據報導,關於飛歌公司的賠償責任問題,同年11月9日死亡工人遺屬和飛歌公司已私下達成協議,除勞保給付外,飛歌公司僅須另行支付新台幣6萬元慰問金,所有賠償義務即告終了。
飛歌工安事故開始至落幕期間,因接連傳出日商高雄三美、美之美電子廠也相繼發生女工吸入三氯乙烯致患肝中毒的死亡案件,導致電子業女工一時風聲鶴唳人人自危,政府為防民心騷動,乃責令內政部衛生署立即針對全省電子產業展開一連串的工安檢查,嗣後並公佈「空氣中有害物質容許濃度標準」、「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積極催生「勞工安全衛生法」。也因此,使整起飛歌事件在歷史上的指標意義更加突顯。
王榮德、江東亮、陳為堅、詹長權編,《公共衛生學上册》,台北: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