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家娘的故事—釋字第410號解釋

在台灣經濟起飛的年代,經濟成長多數來自以家族為核心的中小企業。其中有不少與先生胼手胝足創業,沒有薪水還得辛苦持家的頭家娘們,雖然是這些經濟體的中心支柱,卻因為1985年以前舊民法1017條的規定,即便有登記在名下的房子或財產,但在法律之下,這些名下的財產通通得歸為丈夫所有。   

根據舊民法第1017條的規定,女人結了婚之後,除了娘家給的嫁妝、透過繼承或贈與所取得的財產,其他在婚後取得的財產都歸丈夫所有。雖然民法在1985年修法,將聯合財產制中婚後取得的財產規定為夫妻雙方共有,但因為法律修正的同時沒有溯及既往,使得不少1980年代末,甚至是1990年代左右的司法案件,只因為當事人財產取得的時間在1985年以前,依舊被困在修法前的夫妻不平等困境之中。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10號的兩個聲請人,就是在不同處境下同樣受困的女性。其中一位當事人,面臨的是在離婚之時被丈夫請求返還登記在她名下的房子,即便當事人提出證據主張,這個財產是當時丈夫為了感謝她對家庭付出而送給她的,而後丈夫出軌、家暴之後,也曾出具切結書說若再犯要把所有財產奉送,但法院最終仍然判定房子應該是先生所有。另外一位當事人,則是在丈夫過世後,被國稅局認定妻子名下的股票依照舊民法也歸先生所有,也被看成是丈夫的遺產而被追繳遺產稅。   

這兩個案件訴訟打到最後一審的時間,差不多都是1990年。當時正值婦女新知基金會與晚晴婦女協會推動男女平等的民法親屬編修法,婦女團體在修法之餘也投入了「女人釋憲運動」,試圖透過司法跟立法雙管齊下,扭轉民法中的性別不平等。1995年2月,婦女團體協同其中一位當事人召開聲請釋憲公聽會,正式提起釋憲。而大法官則在1996年7月做成史上第二個跟性別平等相關的釋字第410號解釋,宣告未溯及既往的法律讓夫繼續享有不平等的財產權違反憲法,要求政府儘速修法。   

1996年9月,民法親屬編跟相關法規終於再次修法,當中針對不溯及既往的部分,規定在1997年9月之後,登記在妻子名下的財產,就算是在舊民法時期取得,都應該要名實相符的歸妻子所有。雖然留了一年讓家庭爭執不休的自行決定期,但在1997年之後,女人在婚姻中也能夠享有獨立的財產權,而不在附屬於丈夫之下。

延伸閱讀:

陳昭如,莊韻親,〈頭家娘為誰辛苦為誰忙:釋字第410號解釋法律評析〉,收於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編,《大法官,給個說法!(3)不平則鳴》,頁20-45。臺北:新學林,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