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父權優先條款:釋字第365號

我國民法親屬編在1930年代立法,直到1980年左右,對於父母子女權利義務規範的條文,幾乎是把多數的權利都放在父親的身上:舉例來說,孩子會跟著爸爸姓,如果孩子有財產,主要由父親管理收益,而在整體的親權上,過去民法第1089條的規定是「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對於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法律條文往往會在雙方有所爭執的時候登場,因此縱使法律有寫出共同行使的「原則」,但對於爭執中的父母真正發生拘束力的,是第二段中「父權優先」,讓父親優於母親,可以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的部分。在法律之下,當夫妻分居離婚,法院往往會直接把孩子的監護權判給父親,使離婚的女性必須同時面對失去婚姻、小孩,以及經濟資源的困境。   

張佩君以及梁秋蓉,就是兩位因為這個條文而失去孩子親權的媽媽,在不同時候,他們分別因為離婚跟孩子親權的訴訟來到羅瑩雪律師事務所,尋求律師的專業協助。而當時正在跟民間團體研議要針對民法中男女不平等部分提出釋憲的羅瑩雪律師,也邀請這兩位當事人與婦女團體共同合作,讓訴訟到最後,提請大法官解釋,希望透過大法官的解釋宣告民法第1089條違憲。   

推動法律的改變,婦女團體也不僅尋求適合的個案當事人走個案訴訟的釋憲聲請,婦女新知基金會與晚晴婦女協會更在1993年歷經三年研議提出「新晴版」草案,為了草案辦理公聽會、發起認同修法的「萬人大聯署」,還遊說立法院的委員們連署,以立委的身份對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而當時也正值第五屆大法官即將卸任,國民大會正在審議下一屆大法官人事任命時,到陽明山國民大會外「上草山,十問大法官」活動,要求大法官對於羅列出男女平等原則之十大法律規定表示意見。   

最後司法院大法官在1994年9月做成釋字第365號解釋,宣告「父權優先」條款違反憲法第七條的男女平等,要求立法機關必須要在2年內修改法律。這是我國大法官第一次在憲法解釋中,引用憲法第七條的平等條款,宣告性別不平等的法律違憲。大法官作成解釋後,父權優先條款又等了整整兩年才真的修改,但總算為後續一系列性別平等的民法親屬編修正拉開序幕。

延伸閱讀: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2003),大法官,給個說法。商周出版。

【法律小故事— 大法官力抗父權:才不是把拔說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