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在臺灣

通姦,通常用來描述婚外性行為,意即有配偶者和配偶以外的人自願發生性行為,在某些國家,將婚前性行為也認定為通姦。

在台灣,針對通姦的處罰規範於民法及刑法之中,目前,中華民國刑法對「通姦」認定的要件包含一方為現有配偶之人,且與他人發生自願合意之性器接觸行為,在刑法239條中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刑法245條規定「第239之罪,需告訴乃論」,而第239條規定又敘明「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依據通姦相關刑法規定,配偶可以對通姦的配偶與相姦人提出告訴,但又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239條規定單獨對通姦配偶撤回告訴,因此在實務上,常見到通姦男性常常獲得妻子原諒而撤回告訴,但女性第三者仍須接受牢獄刑罰,導致通姦罪受刑人數中,女性遠多於男性的現況。

除此之外,衍生的問題包含,在通姦案例中,如女性第三者其實是受性侵的受害者,常會因為擔心性侵證據不足,反而被性侵者原配提告通姦,因而不敢提起性侵訴訟的狀況。因此,2017年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已經於分組會議中決議:「廢除《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若因故無法立即廢止,則應即刻刪除《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即可單獨對配偶撤回通姦告訴」。這樣的改革方向,是為了避免通姦罪成為「女人難為女人」的條款,同時,也是因為以國家刑罰介入私人關係的通姦罪,在現代社會中的正當性已經相當薄弱,全世界僅剩極少數保守國家仍以刑法規範之。

在台灣,通姦除罪化議題早在以1990年代就被婦女團體提出,原因是刑法239條之規範,存在有極大的性別問題。社會對於有配偶的男性外遇容忍度高,在239條但書的保護之下,通姦罪女性受刑人比例相當高。

通姦入刑法只能管到「性器官接合」的出軌,這樣的罪與罰,不能限制人性,無能判斷感情中的是非對錯,也爭不回失去的關係;不僅如此,法條存在所可能造成性侵受害者的壓迫、弱勢女性的受刑、擴大男女不平等的現況,對社會造成的隱性傷害,都應被考量。   

然而,在2015年法務部的調查中,仍有八成民眾不支持通姦除罪化,這可能是因為民眾多不了解「通姦除罪化」其實不是使通姦無法可管,而是「通姦罪去刑法化」。

目前,已經有十四件刑法239條的案件提出釋憲,提出理由是認為刑法239條以刑法涉入私人家庭事務,實屬侵害人身自由的違憲狀況,2020年後大法官會如何解釋,將會成為決定台灣的「通姦除罪化」運動走向的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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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昭媛 與大老婆對談,罔氏電子報251期
蘇芊玲 尊重自主意願建立多元價值,2002,婦女新知通訊
田庭芳 以女性主義觀點審視「義憤」與「通姦」兩個法律概念,2004,婦女新知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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