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姓氏選擇權

子女跟誰姓,在漢人社會中帶有「傳承哪個家族香火」的意味。漢人子女多數從父姓,從母姓為例外。過去子女從母姓主要是因母親家族沒有兄弟,父親入贅母親家庭,俗話稱之為「抽豬母税」。

本國民法明文規定子女姓氏從父姓,贅夫子女則從母姓。但為了解決母親家庭沒有兄弟造成香火無法延續的問題,民國74年時,修改為若是母親家中沒有男性可繼承,可以約定從母姓。無論是從父姓或從母姓,皆不影響子女在法律中的繼承身份。

隨著時代的進步,此種「父姓優先」的想法逐漸改變。婦女新知基金會於2001年起,積極爭取子女姓氏平等權,要求改變民法對從母性的限制。2006年,婦女新知基金會提出修法版本,由立法委員黃淑英等人協助推動,強調子女強制從父姓是以父權為尊的思考,剝奪了母親的權利,子女姓氏應改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才是符合性別平權的方式。

2007年,立法院通過民法第1059條修改,子女姓氏不再強制從父姓,理應是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但在該次修法中,卻為想改姓的家庭帶來更多挑戰。不僅子女的主體性不被重視(成年子女無法自行更改姓氏),且夫妻離婚後,若子女與監護人姓氏不同而要求改姓,必須取得雙方同意書或經由法院訴訟。單親媽媽們若希望孩子改從母姓,往往受到前夫的刁難,或被保守的法官要求提出「從父姓不利」的證據,相關證據又不被法官採信,子女更換姓氏這件事彷彿遙遙無期。

一群為此所苦的媽媽組成「監護權媽咪聯盟」,透過網路互相串連,撰寫相關案例文章、與婦女新知基金會合作遊說國會。在民間團體不斷努力下,2010年的修法正式將姓氏選擇權回歸成年子女,也將改姓時應提出「不利影響」,修改為考量「子女之利益」,真正落實性別平權的理念。

時至今日,子女的姓氏已經可由父母雙方自行約定從父或從母姓,若無法決定,還可於戶政機關抽籤決定。子女的姓氏變更也有更多自主權,成年後子女可以自行到戶政機關變更姓氏;若是未成年人欲變更姓氏,則由父母雙方書面約定同意即可。前二者方式使用次數以一次為限。若是父母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則可在以下幾種情形時交由法院考量子女利益而決定:(1)父母離婚、(2)父母任一方死亡、(3)父母任一方生死不明滿三年、(4)父母一方未盡保護或教養責任。

然而,即使法律已妥善保障子女姓氏選擇中的性別平權,但子女從母姓在目前仍不是常態。2019年11月的內政統計通報指出,該年度由「父母雙方決定姓氏」的嬰兒從母姓比例為2.17%,由「一方決定」的從母姓者比例則為98.61%(父母一方死亡或非婚生子女)。綜合來看,該年度1月至10月,從母姓的比例來到5%,已是歷年新高。

在呼籲性別平權的當代,如何打破傳統觀念的束縛,讓從母姓不再只是「家中已經有男孩從父姓」後的選擇,是台灣接下來必須持續努力的目標。

延伸閱讀: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105號委員提案第7101號 p委5-p委8 民國95年10月25日印發
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第11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1150號政府提案第11485號之1、委員提案第9157號之1 p討71-p討82 民國99年4月28日印發
婦女新知基金會,〈子女姓氏修法2007年報告〉
婦女新知基金會,〈子女姓氏修法2008年報告〉

請還我姓氏選擇權部落格民法第1059條網氏/罔市女性電子報,〈平等享有子女姓氏選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