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金蓮(聖約翰大學)控告教育部事件

2006年,臺灣科技大學副校長的陳金蓮,因參與宜蘭大學校長遴選過程遭遇性別歧視對待,對教育部及遴選委員張宗仁提起告訴,請求損害賠償並恢復名譽。 該次校長遴選面談過程中,遴選委員張宗仁曾以「女性候選人在募款方面比較吃虧,你認為呢?」向候選人陳金蓮提問。陳金蓮於事發後,多次向教育部及行政院依行政救濟之管道尋求救濟,諸如,向教育部以電子郵件陳情書陳述在宜蘭大學校長遴選會遭性別歧視、向教育部提出調查申請書,請求調查遴選委員會成員性別比例及有無歧視女性之發言、向行政院提起訴願,都未獲得正面回應。陳金蓮後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民法,提起民事訴訟。

法官於判決書中指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謂之招募、甄選之性別歧視,非僅指招募結果、甄試結果有性別歧視,應包含招募過程、甄試過程中之性別歧視。此外,在雇主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陞遷、教育訓練、福利措施、薪資給付、退休、資遣、離職、解僱時,如有差別待遇,基於不得以不知法律免責之法理,雇主均應認為有可歸責之事由。再者,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1條之規定,當求職者釋明其所受差別待遇之事實後,舉證責任即轉換成雇主,除非法院認為該事實不構成差別待遇,或雇主舉反證證明並無性別差別待遇,否則均會認定至少雇主應負過失責任。

本案中「女性候選人在募款方面比較吃虧」語句有性別歧視之意味,不論該語句是肯定句或疑問句均應構成性別歧視。此外,遴選委員將「募款能力」與「性別」加以連結,卻未對在場的男性詢問募款能力的問題,亦屬對女性候選人之間接差別待遇。況且,女性募款比較吃虧並非事實。張姓遴選委員未能證明其認為女性募款能力有其依據,亦無法證明其並未把認為「女性募款能力不足」作為遴選的判斷基礎,則可以推斷該遴選委員確實是以性別差別待遇作為其遴選的判斷基礎。而該項差別待遇,即為不必要、不合理之求職障礙,屬於差別待遇中之「間接差別待遇」。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被告須賠償兩百萬元、登報道歉,並在教育部網站道歉至少一個月。創下法院判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判賠的首例。後來雖因高院接受教育部抗辯,認為案件應適用國家賠償法而非民事賠償而導致判決結果翻盤,但本案所帶出關於性別工作平等的深度討論,已然為我國性別平等議題寫下歷史性的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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