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兩性平權共治─性別比例原則

1990年代中期,婦運團體針對女性參政者的比例,提出「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的訴求,但是一直未能成功,直到1999年修憲遊說行動中,婦女團體省思到「婦女保障名額」只是保障婦女,有失性別平等的精神,而「性別比例原則」它同時保障女性也保障男性,最重要,它可以促進性別均勢,實踐性別正義,便改以「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訴求取代「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

「性別比例」的精神,經過持續的醞釀發酵,終於,於2000年,新任總統落實「女性內閣四分之一」的承諾;2004年修憲時,在立委選制不分區立委席次部分,明定「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1990年代末期,除了參政的路線,婦女團體也開闢另一條路徑,直接進入公務體制或是與國家體制合作,即提倡「性別比例原則」,且大有斬獲。

1997年教育部成立「兩性平等委員會」,邀請多位婦運人士擔任委員,積極推動性別平等教育。2003年5月「性別平等教育法」草案的第七、八、九條,即明文規定「中央及地方縣市教育主關單位與各級學校須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2004年6月,「性別平等教育法」通過,直至2007年6月,中央及地方縣市教育主關單位與各級學校,新成立或改組的性別平等委員會,幾乎都達到規定。

同樣在1997成立的「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婦權會),到了2000年政黨輪替,執政的民進黨,隨即邀請大批婦運學者與婦女團體擔任委員,這些委員們在體制內積極努力地推動性別主流化。2004年1月,婦權會通過「婦女政策綱領」──平等參與、共治共決,明定「女性參政突破三成,並邁向四成目標」。

由於教育部性別比例策略的成功,這些婦運委員們在2004年10月,也在婦權會推動落實婦女綱領「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2005年3月,婦權會決議各部會所屬委員會聘用委員時應考量性別比例平衡原則。經調查截至94年6月止,任一性別比例未達三分之一的委員會高達計80%。同年6月22日完成「行政院各部會所屬委員會之委員性別比例建議改善時間表」,排定304個有屆滿任期委員會將在2008年1月、86個未訂屆滿任期委員會,必須在2007年1月完成全體委員組成之任一性別比例應達三分之一以上的要求。

短短3年半之內,婦女團體所推動的「任一性別比例應達三分之一以上」的性別正義概念,已經成為主流。

黃長玲,〈從婦女保障名額到性別比例原則-兩性共治的理論與實踐-〉,《問題與研究》,卷40期3(2001年5月),頁69-82。

《臺大校友雙月刊》:黃長玲,〈從婦女保障名額到性別比例原則──婦女參政的制度設計〉,期30(200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