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性別平等─婦女保障名額的爭取

早在1946年制憲,就已明文規定:「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婦女保障名額」的比例,經由法律制定,從十分之一到七分之一不等。1987年解嚴之後,爭取女性權益的婦女團體,如雨後春筍般成立,大家一起積極推動法律修改。其中,女性參政者的人數與比例,也是大家關注的重點。

到了1990年代中期,女性靠自己當選的人數,早就超過七分之一或是十分之一,所以,「婦女保障名額」顯然不適用了。當時的婦女團體,對此有兩種不同的想法,一是取消保障名額,一是提高保障比例。

主張取消婦女保障名額的人,主要是認為參選機會應該兩性平等,不該有保障當選的特權,認為它強化了女性在政治上是次等階級的刻板印象;而主張提高保障比例者,則以為目前兩性參政權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在實質的競選條件與當選機會上,女性還是居於劣勢,因此,用調高比例作為階段性努力方向,是最有效的手段。最後,「提高婦女保障比例」的主張,成為多數婦女團體的共識。

婦運健將彭婉如,在1994年進入民進黨婦女部以後,就努力推動修正黨綱,訂定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每到一處,她就鼓吹此訴求,還被稱為「彭四分之一」。1996年11月30日,彭婉如到高雄參加民進黨全國黨代表大會,遊說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的工作時,卻在夜間回飯店途中不幸遇害。彭婉如的死亡造成民進黨與臺灣社會極大震撼,民進黨馬上通過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 ;隔年全國婦女團體更成立「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入憲」聯盟,趁著第三屆國大代表修憲時,三度上陽明山請願,可惜都功敗垂成。

婦女團體在中央請院未成功,即另做努力,集體拜會當時女性閣員內政部長葉金鳳,要求在修訂因應精省制定的「地方制度法」中,應將各級選舉的婦女保障名額,提高為四分之一。此提議被葉部長接受,並且在1999年1月地方制度法三讀時通過。此法令實施之後,除臺北市議員沒顯著受益之外,高雄市及各縣市議會的女性比例皆有顯著提升。

到了1999年,在修憲遊說行動中,婦女團體省思到「保障名額」的確違反民主精神,而且臺灣女性參政的進展已經超越需要「保障」的過渡期了,為了實践性別正義,便改以「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訴求取代「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

至此,「婦女保障名額」完成其階段性任務,下臺一鞠躬,光榮走進歷史,由「性別比例原則」繼續擔任追求性別平等的策略訴求。

黃長玲,〈從婦女保障名額到性別比例原則-兩性共治的理論與實踐-〉,《問題與研究》,卷40期3(2001年5月),頁69-82。
彭渰雯,〈婦運與政治〉,收入黃淑玲、游美惠主編,《性別向度與臺灣社會》(臺北:巨流圖書出版,2007年),頁177-198。

《臺大校友雙月刊》:黃長玲,〈從婦女保障名額到性別比例原則──婦女參政的制度設計〉,期30(2003年11月)。
東吳大學張佛泉人權中心‧一九九九臺灣女權報告:彭渰雯,〈參政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