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女性的身體自主權─優生保健法

優生保健法制定於1984年7月9日,經過1999年第1次修正後,日前的修正草案又引發了廣泛的討論。法律的制定和修正,都反映了當時的社會價值觀與國家政策。無論是從1984年通過的版本,或日前引發爭議的修正草案,都可以發現,除了國家政策之外,還有許多不同的力量同時在立法/修法的場域運作,意圖透過規範的制定,將手伸入女人的子宮。 在優生保健法通過之前,因為墮胎在臺灣的刑法中屬於犯罪行為,因此有墮胎需求的女性只能冒著極大的風險,私下尋求密醫幫助。優生保健法的制定,是為了因應「強國強種」的國策,以及控制人口持續成長的壓力。在當時的臺灣社會,資訊並不流通,言論更不如今日眾聲齊放,因此雖然人工流產、結紮等議題在其他國家爭議極大,但本法制定的過程卻十分平和,而且在女性團體的遊說下,對於人工流產採取相對較為開放的態度。最明顯的例子是,現行條文第9條第6款,幾乎是一個包山包海的規定:「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得自願施行人工流產。但同時,本法中的配偶同意權條款,也反映了父權的價值觀。 2006年的生育保健法草案爭議,主要是因為由部分宗教團體組成的「尊重生命大聯盟」,主張應該在本法中納入「強制思考期」與「強制諮商」的規定。從這個聯盟的名稱似乎可以認為,「Pro-life v.s. Pro-choice」的戰火,終於延燒至臺灣,但真的是這樣嗎? 將女性團體定位為pro-choice,而將部分宗教團體定位為pro-life,事實上就是將墮胎女性與女性團體犯罪化、污名化,因為「生命」與「選擇」並不必然對立,而是交錯的。其實,姑且不論強制思考與強制諮商條款,無視於女人實際上的生命經驗,並將女人弱智化,它背後唯一的目的,就是想要禁止墮胎,因此,這些條款並不如倡議者所宣稱的那樣中性──「幫助女人做決定,讓懷胎的婦女對自己和胎兒負責任。」 反墮胎論述背後,除了「胚胎是人」的假設外,更隱諱的意圖,恐怕是在少子化的今日,減少墮胎以鼓勵生育。但是,如果立法者希望有效減少墮胎率、提高生育率,真正有效的方式,應該是落實校園內的性教育(而非一味要求守貞),並且建立良善的福利與照護制度,促進性別的實質平等,在這樣一個對於女人、母親、兒童友善的環境中,才能有效減少不安全的墮胎,讓女性樂於生育。而禁止墮胎。

如果對於墮胎增加種種限制,只會逼迫女性(尤其是青少女)退回「前優生保健法」時期,不但無法減少墮胎、促進生育,反而會使女性的處境更加艱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