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性健康保護

2013年,我國原《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並參照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世界勞工組織2000年第一八三號母性保護公約及歐盟1992年Directive 92/85/EEC妊娠、分娩後及哺乳勞工指令,試圖達到「兼顧就業平權與母性保護,應規定雇主對妊娠中或分娩後及哺乳勞工特別保護之義務,並提供適當健康服務。」的目標。其他像是女性夜間工作保護、生理假、產假、工作中之哺集乳時間保障、就業歧視之禁止等,則是於《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中訂定相關規定。

依國民健康局統計資料,我國1歲以下嬰兒死亡率約為日本的2倍,死亡原因主要為先天性畸形、早產、體重過輕及感染,除個人原因外,女性勞工於職場之危害暴露亦為可能的原因,如化學物質、物理性危害、生物性危害,其他如百貨業之久站、久坐與各業可能之輪班作業等,均為應注意的促發原因。

為強化職場母性健康保護,修法後刪除對一般女性勞工之禁止規定,及強化妊娠中及哺乳女性勞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管理,增訂一定規模以上之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以落實母性保護與就業平權。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應與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1年之女性勞工面談,提出其工作環境之健康危害、風險分級、並依此給予工作適性評估及危害控制建議等。此項規定,雖對懷孕或甫生產完畢的女性勞工之工作權有所限制與剝奪,但目的則是為了保障母親的健康,並使其能安全孕育健康的下一代,因而訂定的母性保護條款。

舉例來說,若女性勞工懷孕後,依法不得從事有鉛危害之工作,亦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日六時期間上班,經由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面談之後,應給予工作調配之建議。若是工作中有接觸到游離輻射之懷孕勞工,則需要經由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評估其工作現場之危害程度,依評估結果區分風險等級,採取工作環境改善、危害預防及健康指導等分級管理措施,提醒勞工定期產檢與追蹤管理其個人之健康狀況,並正確使用防護具,或經評估適性調整其工作內容。

近年少子化所導致勞動力減少之問題,凸顯母性健康保護之重要性。健康的母親更能孕育及養育健康的下一代,強化職場母性健康保護,不僅是勞動議題,更為社會安全及婦女人權與性別平等議題。期盼事業單位能落實職安法母性健康保護之規定,採取相關保護措施。

延伸閱讀: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工作場所母性健康保護技術指引〉,2016。
立法院,〈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條文對照表〉,2012。